2021年6月,陈某通过居间中介承租张某办公楼,并与张某委托人刘某和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700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于2021年6月底前将一年租金84000元支付完毕;出租方张某的委托人刘某向陈某及中介公司出具出示了授权委托手续。
陈某依据被告张某签署的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向受托人刘某支付租金人民币84000元,并入住案涉房屋。2021年9月,出租方张某及家人打开案涉房屋,并将陈某物品搬出。出租方张某称受托人刘某涉嫌诈骗,陈某支付的房租84000元,刘某并未支付给他,其已通过微信方式跟刘某解除了委托合同,现因家人着急入住出租房屋,在与陈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以将陈某物品搬出。陈某认为合同自始是其与张某委托人刘某签订,且房租已经缴纳,张某无权要求其搬离,若要搬离,张某应当退还租金、押金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故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其房屋委托给案外人刘某对外出租,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故张某与刘某之间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后张某与刘某于2021年9月3日解除了代理关系,但刘某以张某代理人身份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于2021年6月18日,此时,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解除,原告陈某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刘某持有《房屋出租委托书》并向其交付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故刘某作为张某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张某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张某的要求下,陈某腾退涉案房屋并向张某交付,属于以实际行为表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张某应向陈某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张某主张其未收到房租与押金,因其与刘某之间曾存在委托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该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张某应另案解决。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张某返还陈某租金63233元及押金7000元,支付陈某违约金14000元。
法官提示
在房屋出租和租赁过程中,作为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当树立风险意识,按照委托合同及租赁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处理好与委托人和租赁相对方的关系,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对格式合同中对己方明显不利的合同内容,要及时提出,在签合同之前予以修改。其次,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承租人应将租金、押金等款项直接交付给出租人,并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据等材料,不要委托中介公司的经办人员或者其他人进行转付。再次,如果出租方已经委托中介代为收取租金的,若中介的租金转付出现异常,出租方要及时与承租人沟通了解情况,明确租金支付问题出现在哪个环节,及时依照合同内容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出租方如欲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租赁合同,应第一时间通知到承租人,并对解除合同事项与承租人进行沟通协商,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另行租赁,减少双方的损失。若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合同期间无法居住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