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愚人节
很多人喜欢搞恶作剧,骗骗他人
但是,法庭之上无儿戏,愚人终愚己
下面就来看看法官如何用火眼金睛
识别法庭上的“愚人事件”吧~
我审理的案件中,大部分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事实都能如实陈述,对法律心存敬畏,但是仍有个别人动了“歪心思”,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来达到自己目的……
这是一起原告郎某诉被告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案外人吕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孟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为全部责任,吕某为无责。原告郎某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郎某起诉要求孟某赔偿财产损失5万余元,包括车辆维修费用4万余元和停运损失1万余元。诉讼期间,被告因身体原因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在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我发现,原告提交了车辆维修清单和车辆公估报告,但是原告却未提交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费用的支付凭证。经询问,原告称其是现金支付,修理店未出具发票。正是这一点,引起了我的怀疑,原告为了本次事故,找了4S店维修,并做了公估报告,但是对于付款这么重要的情节,却没有留存任何证据。4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太合常理。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职业敏感告诉我,维修事实未必如原告所述。
庭后,我到原告车辆品牌的4S店进行现场调查,该4S店通过其统一的电子系统未查到涉案车辆的任何维修信息。随后,我又向原告所提交的汽车维修清单所载的维修公司发函,询问涉案车辆是否在其处进行维修,该公司函复称,涉案车辆未在其处进行维修,亦无缴费凭证。同时,我向公估公司去函,询问做公估报告时是否见到了涉案车辆,公估公司回函,未见到涉案车辆,报告是根据4S店的维修报价单做出。
拿到这些复函后,我再次约原告到庭谈话,原告改口称车辆确实修了,但不是在出具维修清单的4S店进行维修,但同样就维修费用,无法提交任何证据。最终,原告因其向法院提交虚假的汽车维修单,伪造财产损害证据,且当庭做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司法秩序,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希望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如实举证、如实陈述,切勿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