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三人收入不稳定,经共谋,他们决定通过冒用他人姓名,对企业进行举报的方式,向多家被举报公司索要“封口费”2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
据交代,三人购买了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并专门租住房屋,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借助网络平台,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浏览众多小企业网站,一旦发现公司广告或产品介绍中存在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内容,立即截图保存。随后,三人在有关平台上通过冒用他人姓名,以某某公司的广告存在违反《广告法》的内容为由进行举报。当对方公司试图与其联系,希望撤销举报时,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主动提出,以支付相应费用为条件撤销举报,每次索要500至5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不能因为自身经济收入不稳定或没有经济来源,就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利益。“旁门左道,害人害己”,一旦触犯法律,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此外,公司在发布广告或产品介绍时,应严格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如实介绍产品及功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