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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被罚款 依法维权有底线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9]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称被告陈某某经常到原告处购买货物,但未足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丰台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王静在审查该案证据时,发现原告提交了被告陈某某和案外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向其出具的欠条,落款处载明了杨某某及陈某某的签字及身份证号码。欠条上陈某某的签字及身份证号与案涉另一证据上陈某某的签字及身份证号码笔迹高度一致,引起了王静法官的怀疑。

  

  王静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曾在丰台法院另案起诉杨某某,曾向法院提供欠条一张,该案欠条与另案欠条相比只增加了陈某某的签字与身份证号码,故传原告王某到庭谈话。王某在谈话中先表示,案涉欠条系陈某某、杨某某在派出所共同签署,后更改其陈述,表示案涉欠条上原本只有杨某某签字,她找人将另一张条子上陈某某的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复印在了杨某某的欠条上。

  王静法官当庭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释明伪造证据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侵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伪造证据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还可能导致矛盾扩大,增加当事人诉累,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切勿以身试法、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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