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服装商城经营一家店铺,并邀请自己的亲戚沈某来自己的店铺帮忙打理生意。2015年开始,由于店铺经营不善、收入不稳定,高某、沈某二人动起了歪脑筋,大量购进贴有假冒奢侈品牌商标的包、鞋等商品,在线上线下同步销售。
2021年4月,正当高某、沈某二人向顾客大力推销自己的“高端奢侈品”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起获贴有“GUCCI”“DIOR”“LOUIS VUITTON”等商标的包、鞋等商品百余件。经审查,高某、沈某所销售的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自2015年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包、鞋等商品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
2021年8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高某、沈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检察官提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广大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要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以良好的信誉赢取消费者的信任,共同营造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追求眼前利益而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