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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的转账,要“还”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14]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每逢“2.14情人节”“5.20”、或者七夕这样的特殊时间点,情侣之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互发红包或转账已成为了颇为常见的表达爱意的方式。
  在情人节到来之际,转账前不如先看看本期的普法小课堂,明明白白表达爱。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累计数万元,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钱无果,且起诉前已无法联系上被告,无奈之下将其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丰台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一、他(她)转给我的“520”,分手后我还需要还吗?
  男女恋爱期间,为进一步增进感情,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在特殊时间点比如每年的5月20日、5月21日的转账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对于特殊金额的转账,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不同于一般的借贷习惯,且转账时双方均处于恋爱关系,加之其谐音同情侣之间示爱语言,会被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金额的数字转账给对方,如无相反证据推翻,一般不予支持。
  二、因他(她)要看病、装修等原因发生的大额转账,要返还吗?
  对于大额现金、转账,如一方认定为借贷,要求对方返还,那就要结合当时沟通的情况来判断。
  主张还款的一方可提交微信、短信中明确表示过是借款或者曾经要求过返还且对方表示同意的聊天记录来佐证,或提供转账时附言等证明双方对转账系借款进行确认。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情侣间的大额转账常发生于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的情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被主张还款的一方如不能对转账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视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以双方没有完善的借款手续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因此,不要怕提钱伤感情,借钱时还是要保持警惕,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若确系借款,应注明借款或借钱等字眼,不可随意加“爱你”等暧昧的字眼,同时由于转账多发于微信聊天中,借款转账时也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
  三、对于其他日常往来转账,又该如何认定?
  除特殊节日、特殊意义金额外的转账,应当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意、转款金额、转账凭证、转账附言、微信聊天记录、恋爱关系程度、花费的用途等进行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官提示
  ①少逞强
  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所以恋爱可以抛却所有顾虑,但是表达爱的方式要量力而行,不一定非要以“5201314”的红包来表达爱意,恋爱中的消费要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以免分手后觉得“亏了”要撤回。
  ②多留心
  大额借款尽量写借条,小额转账可以采用备注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转账的同时注意保存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谈话录音等证据,比如一方在聊天中承认款项是借款或者承诺过会还款;
  同时,情侣间也不要随便出具借条、欠条来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③有分寸
  恋爱期间也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不要无条件、无限制地向对方索取财物,同时,也不要为了“防患于未然”,在日常表达爱意的转账中强行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等字样,让爱纯粹,才能让爱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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