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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工还是用人?是劳动者还是合作方?这场发布会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邬佩怡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通过招聘入职物流公司,根据电商公司指令提供家电配送服务,可发生争议诉到法院,两家公司却都不承认许某是其员工,这让配送员许某百思不得其解。
  从固定岗位到灵活接单,从定时定点工作到随时随地工作,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的就业方式和雇佣模式,塑造了新的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
  4月27日,北京丰台法院以“新就业形态下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题召开第二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在审理涉新业态劳动争议和侵权纠纷中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理念,呼吁通过各方努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冬冬结合该院审理的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案件,详细梳理了此类纠纷的案件特点及审理难点。李冬冬说,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企业关联关系复杂及合同形式、计酬方式多样导致新就业形态下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案件呈现出“两难”特点:用工主体争议大,调查取证难度大;用工性质争议大,法律关系难认定。有的用工主体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有的用工主体有意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并排除劳动法适用;还有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租赁协议书》《承包服务协议》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困境。面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丰台法院立足区域发展大局,始终坚持“双保护”理念,以依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力促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新细化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合理确定平台企业的用工责任,不断探索完善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与规则。
  据了解,用工性质不明确是当前审理涉互联网平台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难点。李冬冬介绍,法院对于双方用工关系的审查,主要通过双方合同的签订情况以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重点审核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双方有无从属关系,比如骑手是否需要严格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平台是否对骑手进行工作时间、场所、内容等安排,平台对骑手有无日常工作监督、考核及奖惩,骑手的交通工具、各式装备是否由平台统一提供等。
  围绕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及平台企业合作方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用工过程中发生侵权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南苑法庭法官彭宇、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张瑶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作出法官提示。
  “许某诉某物流公司、某电商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与外包公司、互联网平台三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连许某自己也不清楚他究竟是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某能提交的证据也只有工牌、工作服、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彭宇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弱,往往面临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前往许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查,在现场发现了由某电商公司配送的冰箱等电器和带有某物流公司字样的货物,工作人员穿着某电商公司工作服,经询问现场多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是某物流公司员工。法院最终判决由某物流公司支付许某拖欠工资及扣罚工资。
  张瑶建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要清楚自己是和谁建立劳动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日常工作中适当留存工作证件、工作场所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则要依法合规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完善用工制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丰台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平台企业合法合理用工画出红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的良性健康发展,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有所得,持续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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