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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起诉所在大学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5]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案情简介

小伟(化名)是某大学艺术学院的学生。大二下学期,小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时,事先准备了小抄并将其携带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小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之后,学校对小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次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小伟认为,自己虽然携带了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但在考试中未进行抄袭,学校没有给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也未向自己送达该处分决定,该处分会导致自己在毕业时无法取得学位证书,对自己影响很大。因此,小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撤销该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所在大学对小伟作出的成绩认定及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系学校根据其内部的管理规定,对其内部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小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据此,各高校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下,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法律法规授权高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事项往往仅限于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诸如招生、颁发学业及学历证书等,例如,我国《教育法》即明确授权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高校作为集教育、科研等目的于一身的组织,除了招生、颁发学业及学历证书之外,还具有对内的管理职责。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以及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情况制定章程,决定对学生的奖惩制度,据此作出的各类决定属于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中,学校因认定学生考试作弊而对其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授权高校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小伟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不服学校的决定,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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