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北京冬奥会的到来,冰雪运动日益成为全民健身新风尚,吸引了众多冰雪运动爱好者参加。然而在进行冰雪运动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事故和纠纷,那么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案例一:小明在中级雪道末端减速向下滑行,此时在其上方的滑雪者小张也冲了下来。小张在与小明相撞时,身体失控摔倒在地受伤,经医院诊断,小张右桡骨骨折。
检察官说法:
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参赛者应有相应的风险意识。小张是多年参与滑雪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小张滑到雪道末端游客汇聚的地方,自身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减缓滑雪速度。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小明在雪道末端减速滑行属于正常的滑雪动作,不应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二:小明与朋友小李相约在商场地下一层的滑冰场滑冰,小李不慎滑倒摔伤。据小李回忆,滑冰过程中,他感到脚底被什么东西阻绊了一下。该处冰面不平整并存在多处划痕,小李脚下不稳崴了一下摔伤。当天小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脚脚踝软组织受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器具费等其他费用若干。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小李受伤的原因是滑冰场冰面不平整,滑冰场经营者未合理维护冰面,提供的设施及服务存在瑕疵或隐患。滑冰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李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滑冰场作为专业性体育运动的场所,应当配备专业安全指导和护场人员,从滑冰场大厅入口到出口均有相应安全提示。
法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