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笔公司)在微博上发现,朝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帐号“朝阳科技”上发布的博文内容及宣传图上以及其开设的培训学校附近宣传向导牌上,使用了“粉笔公考”“朝阳粉笔公考”“朝阳粉笔教育”等标识,属于在其提供的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了侵害商标权。
此外,粉笔公司还发现,朝阳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及粉笔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粉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朝阳某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50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朝阳某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侵害商标权部分,本案证据显示朝阳某科技公司开展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培训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同一服务,且其使用的被诉标识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即为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朝阳某科技公司使用被诉标识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显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粉笔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涉案商标及“粉笔”字号有一定知名度,朝阳某科技公司在后擅自将“粉笔”注册为其企业名称,并添加了无实质意义的“一”字,用以串联“粉笔公考”四个字,主观恶意明显,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朝阳某科技公司侵害粉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朝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6500元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均是具有识别与区分功能的重要商业标志,本案涉及到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的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法院在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时,需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及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在先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避免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