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于2016年入职云海公司,在2020年9月8日至9月22日休陪产假。宋先生称其2020年享有10天年休假,只休了1.5天年假,剩余8.5天年假未休。宋先生要求云海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云海公司认为,宋先生于2020年休了1.5天年假和11天陪产假,公司员工手册已经规定休过陪产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假待遇。
海淀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宋先生提供的社保对账单显示,宋先生自2020年10月1日起方累计工作满10年,之前享有每年5天年假。2020年宋先生享有的年假天数为5天,已经休了1.5天年假,剩余3.5天年假未休。云海公司主张当年度宋先生已休陪产假不再享有年假,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云海公司向宋先生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提示,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男性职工享受陪产假十五日,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条例》对男性职工享受陪产假的时长和休假期间薪资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休假权利和工资待遇。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