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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丧失生育能力并离婚时 法律保障母亲优先抚养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1]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古女士与陈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因为难产,古女士在抢救时遭遇身体创伤,丧失生育能力。女儿出生后,古女士以陈先生脾气暴躁、实施暴力行为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陈先生离婚,女儿由其抚养。

  陈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古女士抚养。陈先生在高校上班,在教育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可以给女儿提供比较好的教育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未加以重视,未能及时沟通,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古女士起诉离婚,陈先生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古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

  关于离婚后抚养婚生女,考虑到古女士在女儿出生时因难产导致身体损伤丧失生育能力,且二人婚生女现跟随古女士生活等现实情况,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古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女由古女士抚养,由陈先生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本案中,古女士生育婚生女时难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生育后,婚生女也一直由古女士照顾、看护,因此出于子女个人权益和古女士身体情况的考量,由古女士抚养女儿更为有利,同时也能照顾到古女士的合理要求,故法院判决婚生女由古女士抚养。而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此,陈先生应当支付抚养费,以更好保障女儿的生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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