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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这项权利一定要知道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6]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王先生在蓝天公司任电焊工,2018年,蓝天公司解除与王先生之间劳动合同,后王先生于2019年被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王先生所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王先生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蓝天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2649.24元。蓝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该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王先生从事的岗位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蓝天公司未对王先生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蓝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因此,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蓝天公司主张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客观情况,且王先生已经被认定患有职业病,蓝天公司亦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故蓝天公司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合同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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