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
想好送什么礼物
让美丽的女神具有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吗?
敬请关注
民小检送出的浪漫“法治捧花”!
女性能顶半边天,女性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历来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1992年就颁布实施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部法律已经实施30年,经过修订,新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在当前人们广泛关注的人身和人格、劳动和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这草长莺飞、春光明媚的季节,让民小检为女神们献上平安、祝福的花束吧!
“温情康乃馨”
送给伟大的母亲
民小检
母亲孕育了生命,每个母亲都是伟大的,但是孕育生命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面临各种抉择,这个时候法律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时,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比如说顺产还是剖腹产,在听从医生建议的同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预防打击“咸猪手”
民小检
近年来,公交地铁、职场、学校等场所,出现各种“咸猪手”,尤其天气日益炎热,更是令女性防不胜防,苦不堪言,性骚扰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和相关措施,并且对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2019年1月1日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的民事案件独立案由正式施行。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
和及时报告义务
民小检
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防止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也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应客观适度
民小检
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后果往往不可预测,特别是对女性来说网络暴力的后果更为严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谨慎尽责,发布报道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同时注意保护妇女隐私,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民小检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献给积极工作的她
民小检
女性就业问题也引发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把招聘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职场女性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纯洁百合花”
送给披上婚纱的她
民小检
为优生优育,提高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鼓励婚检,并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法条小贴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女神说
女性是社会生活中一道美丽的风景,民小检愿与大家共同努力,守护你我身边的她们,让女性如花朵般绽放瑰丽的光采!并发表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