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鉴定,诉讼时间就一定长吗?不一定!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常因伤情要求鉴定,以便据此确定赔偿金。一旦加入鉴定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与诉讼成本便会增加,案结事了的步调就会减慢。如何更高效地在诉前化解涉鉴定纠纷呢?
对此,北京海淀法院给出新回答:诉前调解+鉴定。海淀法院探索“诉前调解+鉴定”联动联治方式,在诉前阶段引入鉴定人员参与调解,直击调解程序中存在的鉴定难点,并借助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实现案结事了。
近日,海淀法院第二速裁团队许京文法官办理了一起涉及鉴定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余先生骑自行车与被告周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先生受伤、车辆损坏,被告周先生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周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余先生就医期间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而周先生拒绝和解赔偿,故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4万元,并要求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残疾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许京文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发现此案的调解重点是余先生提出的鉴定申请。为了尽快化解纠纷、高效实现当事人权利,许法官主动尝试联系海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鉴定管理人”,与其沟通具体案情与鉴定专业知识需求。“鉴定管理人”主动对接人民调解员,从鉴定视角就调解思路和调解方式进行设计;并联系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加入调解工作。
在前期调解基础上,承办法官、人民调解员、鉴定管理人协调各方,再次进行现场调解,法医全程参与、现场查体,就余先生主张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鉴定事项现场提出意见,并耐心解释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在人民调解员、鉴定人员等各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同意给付赔偿款共计11万元。
在调解方案确定后,双方就诉讼费用1550元的负担再次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争议已不大,属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及调解免交诉讼费等事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双方当即申请本案适用小额程序,诉讼费为0元,周先生当庭向余先生支付了赔偿款11万元,法官当场为双方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真正实现了节约诉讼成本、高效化解矛盾、促成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