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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居家酗酒酿祸该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7] 来源:怀柔检察 作者:北京政法网

  近年来,随着家庭收入不断提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群体的消费、娱乐形式也愈加丰富,同学朋友间聚会饮酒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良好的价值观念还未完全树立,过量饮酒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使未成年人自控力弱、易冲动的特性被“放大”,从而引发酒后不可控行为。

  被告人张某(16周岁)为某学校在校学生,其母亲常年患病吃药,且因病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靠父亲打零工支撑。由于父母忙于生计,与张某的沟通交流较少,对其疏于管教。

  一个夏天的晚上,张某与朋友金某(29周岁)、被害人李某(女,14周岁)等人在金某家中聚餐,期间张某与金某等4人饮酒,李某未饮酒。张某喝完一瓶多白酒后,将李某拽进卧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李某父母报警。

  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条: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

  检察官提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九类不良行为,饮酒属于不良行为之一,且未成年人饮酒常伴随抽烟、夜不归宿、旷课、进入娱乐性场所等多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黄灯。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更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需要社会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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