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怀柔

怀柔法院定制普法套餐 为科学城企业送上普法“网课”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3] 来源:北京怀柔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怀柔法院第一期科学城普法授课后,科学城内企业提出了关于劳动领域的法律需求。怀柔法院与怀柔科学城管委会依托法官工作站每月定制普法机制,充分沟通对接,完善主题内容。3月30日,怀柔法院孙丽君法官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特征,从智力创造成果权属奖励报酬条款、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加班、工时、法定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问题,线上开启怀柔科学城法官工作站,为40余名科技企业员工普法授课。
  本职工作中的智力成果必然属于公司吗?
  王先生是一家机械公司的钳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做出了一项加工工艺的发明创造。王先生与公司就专利权权属问题发生了争议,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王先生认为,其仅是公司的普通一线装配工,公司并未安排其从事研发工作,其职责只是按照公司生产部门制定的生产工艺,从事装配工作,该发明是其利用休息时间在家钻研搞出的发明创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证明其工作任务不包含科研或从事发明创造的相关职责。王先生所完成的发明虽与其本职工作相关,但不属于履行其在公司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发明是王先生接受公司专门指派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涉案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
  法官提示:“本职工作”,是根据发明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职责所从事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即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就是或者包含进行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关职责中并不包含进行发明创造,发明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职务,其在完成工作职责过程中自主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作出了发明创造,即使与其本职工作有关,也不属于“在其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奖励报酬条款可以随意列入规章吗?
  王先生是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离职后请求公司支付发明创造人应获得的奖励报酬,但公司以其曾发布的《专利管理奖惩细则》中的“专利奖励与报酬每半年度集中发放一次,集中发放日之前已离职的,专利奖励与报酬不对该发明人发放”为由,认为其不应向已离职的王先生发放专利奖励与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予职务发明人以奖励系发明人所在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案例中涉及的《专利管理奖惩细则》的规定,实质上对用人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的法定义务附加了条件,以被奖励的职工在集中发放日前依然在职为条件,不合理地排除和限制了已经离职的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法定权利,免除了公司对于离职发明人应当履行的强制性奖励义务,应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示:对于企业来讲,可以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以高于或者低于法定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奖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与员工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随意制定标准,要注意合法性与合理性。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要依约定赔偿?
  王先生曾在电商公司工作,因其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该公司相关保密信息,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双方的约定,王先生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将是其在守约情况下所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10倍以上。工作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确认,王先生的竞业限制期限以及公司每月应向王先生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000元。后来,电商公司发现王某入职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于是要求王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支付补偿金数额10倍的数额,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法院在综合考虑王先生的实际竞业限制期限、电商公司向王先生支付的实际竞业限制期限内补偿金的数额、王先生的工资水平等情况,酌定王先生向电商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法官提示: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以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为代价,限制员工的就业范围,以防止原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一种预防措施。它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也可以在员工任职期间、离职或退休时签订。签订对象为知悉或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也应当慎重考虑相关人员利用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否则难以实现竞业限制的最终目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不能仅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法院可以依法酌情予以处理。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