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20时许,徐某和王某来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狼虎哨村白河怀柔汽车公园水域,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以电鱼的方法捕捞鲫鱼8.7千克(180尾)。
经认定,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狼虎哨村白河怀柔汽车公园水域属于北京市禁渔区,且该水域全年禁渔,二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捞鲫鱼,属于使用禁用捕捞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二人的行为除造成水生物资源损害外,还危害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和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理应加强保护和管理。电鱼是一种绝户式的非法捕捞方式,高压电流会导致鱼类生理功能受到损伤,生育能力下降,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毁灭,对水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检察官提醒,要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时期、适当区域,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合法捕捞,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