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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律明白人”办好“法律明白事”?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14] 来源:北京怀柔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法律明白人”是指自觉学法、带头守法、办事依法、热心普法的人。怀柔区共遴选出“法律明白人”898名,覆盖283个行政村,九成以上在村居委会任职或任人民调解员。
  为使“法律明白人”掌握好法律政策知识,增强其对矛盾纠纷的认知与化解能力,12月13日,怀柔法院刘颖法官应怀柔区司法局邀请,以“《民法典》中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为主题,为怀柔区近900名“法律明白人”线上授课。
  刘颖法官结合典型案例,用通俗的语言为“法律明白人”讲解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三权分置”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并就六种农村土地承包常见问题作出提示,助力其当好法律法规“讲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传递员”、法治活动“组织员”、法治创建“监督员”、法律援助“引导员”。
  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我们一起来学习~
  两种承包方式
  01
  家庭承包
  主要指的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比如通常所说的“口粮田”就属于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关于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以怀柔区为例,大部分村都是1983年一轮承包,1998年二轮延包,承包期限到2027年。
  承包的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关于承包方案,法律也有规定,承包方案需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02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主要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于承包人的身份并没有限制,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承包期限,也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5年、10年、30年均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整体上看,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合同自治行为,也就是说,具体的合同条款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确定。但是如果承包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三权分置”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明确为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也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把“三权分置”的精神内涵写入了修正后的法律。其中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就是明确了承包方在获得承包经营权之后,可以将其中的经营权对外流转。第五节更是单独就“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的解决方式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类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有几种例外: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仲裁条款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且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即使是存在上述例外情形,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应诉答辩的,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第二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直接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最后,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针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要求,不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裁决没有监督权,不能判决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对当事人依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具体请求权予以裁判。 
  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承包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01
  违反土地规划用途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且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型。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未经合法审批手续改变土地用途。承包土地、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未能补办审批手续的,均应认定为无效。
  02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类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如果承包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外发包是需要履行民主议定与报批手续的。如果未履行上述手续,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但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需要注意,合同无效之后,往往伴随着对无效后果的处理。承包方往往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过错视具体案情而定,并非过错都在承包方,在此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效后的赔偿问题。
  03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是关于承包费的给付,确权确利、确权入股款的给付。
  因为家庭承包目前是不需要交纳承包费的,所以承包费的给付主要是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方欠付租金的,发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租金。
  关于确权确利、确权入股款的给付纠纷。对于采用确地方式的,承包户将实际获得的承包土地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比如张三将自己家的承包地出租给李四,也就是把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李四,那么李四直接向张三支付租金就可以。如果李四怠于给付租金,张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给付租金。对于采用确利和入股方式的,承包户未实际取得承包地,土地流转给村集体,流转收益根据承包户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中的约定办理;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再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所有权归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是针对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应该严格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由村民代表会按民主议定程序来确定分配原则,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04
  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到期后
  地上物归属如何处理?
  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人在土地上的投入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实践中的,对于此类纠纷,如果双方对于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原则上地上物归发包方所有,不发生地上物补偿问提。
  05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涉农村土地承包诉讼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合同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除了当事人约定解除的事由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实践中常见的解除事由包括:合同尚未到期,承包方或承租方长期怠于给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方或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被解除后,有关地上物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实践中,通常会就合同解除的后果在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这种情况下,土地上的投入归谁,一般的原则仍然是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谁投入归谁”的原则处理,承包方的投入归承包方所有,村集体的投入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和承包方共同投入归双方共有,按投入比例合理分配。属于承包方所有并且其能自行处理的,由其自行处理。承包方不愿意自行处理或者无法分离的地上附着物,按照地上物被土地吸收的原则归村集体所有,对承包方的补偿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地上物的现值及承包年限,按比例折算。
  06
  征收、征用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人民法院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由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村民不得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法院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关于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对村集体已经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将安置补助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分配给失地农民个人的,失地农民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该笔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所有,村集体不得私自截留或私分,村民起诉村集体要求取得上述权益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直以来,怀柔法院积极践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纠纷案例,深入到村居、到校园、到行政机关、到军营、到科学城等地开展“法律十进”活动,通过专题授课、巡回审判、模拟法庭等方式普法答疑,防范纠纷于未发、化解纠纷于萌芽。
  此次为怀柔区“法律明白人”开展的定制授课,助推其充分发挥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基层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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