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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害人害己祸无穷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02]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怀小检:
  如果有人要用1000元每张的价格买你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刘波:  
  还有这等好事呢?卖它!卖它!卖!1张银行卡1000元,那我多办几张银行卡,都卖给他,那10张银行卡岂不是1万元,真是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啊。
  怀小检:
  错!错!错!一定要警惕!有人花钱买你的银行卡,这不是“馅饼”,而是陷阱!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下面大家跟着怀小检来学习法律知识吧。
  【怀小检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先后在北京市怀柔区从罗某某等人手中以每套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多套银行卡及U盾,并将收购的银行卡及U盾转卖给杜某某从中牟利。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经查,杜某某等人共计收购19套银行卡及U盾,关联被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2022年11月1日,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怀小检普法环节】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怀小检之检察官提示】
  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不出售、出借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谨防泄露。
  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及网银u盾、手机卡。
  发现买卖“两卡”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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