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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销公司尝试逃避责任 法官认定唯一股东必须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0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刘佳奇
  当事人被一家公司搭建的LED背景屏砸伤,造成九级伤残。唯一股东将公司注销,试图逃避责任。当公司注销后,是否意味着股东责任的免除呢?让我们跟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官一起查看这一案例。 
  小罗在参加文艺彩排时,被某帆公司搭建的LED背景屏砸伤,造成小罗九级伤残。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帆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7647.29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唯一股东张某却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书面承诺,表示该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某帆公司注销。于是,小罗诉至法院,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则辩称,该公司一直没有稳定收益,在判决后亦没有能力履行,所以其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未逃避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作为某帆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某帆公司尚有未被执行完毕的案件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相关材料并将公司注销,张某应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承担某帆公司应赔偿小罗的各项损失共计167647.29元。
  法官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本身是为了引导个体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合理参与市场竞争,规避个体风险,促进市场交易。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责任全部归公司,当存在法定情形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亦明知公司存在尚未清偿的债务,却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材料,导致公司被注销。其作为清算组成员,因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作为债权人的小罗未获得其应得的赔偿,故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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