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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欢聚莫贪杯 醉驾获刑代价大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1] 来源: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既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给酒驾人员自身造成沉重代价。

  近五年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三百余件,占该院全部审查起诉案件的近三成,此类案件多发。一时侥幸酒后驾车,不仅给行为人自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还会对其子女就学、就业造成不良影响,代价惨痛。检察官根据司法实践,提醒广大公众避开醉驾的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我已经叫了代驾,我只开一小段去找代驾不算醉驾”

  2021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呼叫代驾,由于代驾司机定位位置与张某某实际位置不一致,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至定位位置等候代驾司机,后被路人发现其酒驾,拨打110报警,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门头沟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示

  酒后呼叫代驾并非“免罪金牌”,不论是近距离驾车接代驾司机,还是代驾司机将自己送到目的地后再短距离挪车,均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切记“酒后全程不开车”。

  误区二:“小区不是公共道路,我在小区里挪车不算醉驾”

  2021年8月15日22时许,在代驾司机将醉酒的被告人王某某送到小区门口后,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内寻找车位,因会车问题与小区居民产生纠纷,后对方报警,王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9mg/100ml。门头沟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以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示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众停车位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部分小区为非封闭小区,允许社会车辆以扫车牌、交停车费的方式进出小区,因此酒后在非封闭小区内驾驶车辆(即使是短距离、短时间挪车)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

  误区三:“骑摩托车不算酒驾醉驾”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前部撞上道路北侧护栏,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吕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9mg/100ml。案发后,吕某某经民警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门头沟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鉴于吕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法院以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示

  部分群众认为酒驾醉驾禁止的是驾驶四轮的客车或货车,酒后驾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不算违法。实际上,二轮摩托车、部分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上述车辆也属于酒驾醉驾,同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四:“酒驾只是普通违法行为,没有其他影响”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mg/100ml。门头沟检察院以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鉴于韩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以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韩某某案发前系党员、公职人员,案发后受到“双开”处分。

  检察官提示

  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虽然是轻刑犯罪,会被判处拘役(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但仍属于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一般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即使是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由于目前就业单位通常要求员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因此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即会对行为人的就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进一步影响其子女的就学、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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