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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借条需谨慎 小心丢了西瓜捡芝麻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8]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15年12月8日,师某与单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师某向单某借款200万元,2017年8月7日前偿还,月利率2%,师某偿还部分利息后,再无还款行为。

  2020年10月20日,单某之妻曹某找到师某要求其还款,为对抗诉讼时效风险,曹某要求师某重新出具借款凭证,师某将之前的借款凭证原件收回后,出具了新的借款凭证。新的借款凭证将债权人变更为单某、师某二人,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无利息约定。

  后因师某仍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单某、曹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庭审中,双方对欠本金200万元的事实无争议,但对利息的支付标准及起算点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曹某将200万元借款凭证原件交还给师某的行为表明,双方就该200万元欠款一事重新达成了合意,即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新借款凭证。双方应按照新的约定内容履行,单某、曹某要求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单某、曹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新借款借据的形成,达到了对抗诉讼时效风险的目的,但由于新的借款借据未全面体现借款关系的权利义务,导致债权人自身损失扩大。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多数债权人选择了让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款借据的方式来对抗诉讼时效风险,这种做法一方面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制造了障碍,甚至可能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扩大。法院建议,可在催收时,要求债务人出具催收证明,没有必要“换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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