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食药安全治理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打击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力度,有效回应消费者司法需求。
案例一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某电动自行车商店,明知系不合格的四轮电动车,仍向他人予以销售四轮电动车7辆,共计人民币11820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在该店查获18辆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282200元。经检验,被告人焦某某销售及查扣的电动四轮车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密云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向北京市密云区某粮油经销部以每袋120元的价格销售河套牌面粉537袋,销售价格64440元。经鉴定,扣押该粮油经销部未销售的河套牌面粉均为侵权产品,扣押未销售的面粉符合国家安全批准。
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密云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葛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于2021年8月在北京市密云区经营北京某公司期间,采用低价收购假冒的名牌白酒为手段,非法收购假冒的牛栏山、剑南春、茅台、五粮液、汾酒等白酒699瓶欲出售,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牛栏山、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4210元。
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葛某某、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密云区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