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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贪小便宜“跳单”,为不诚信“买单”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2] 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宋某到某中介公司登记信息表明其欲租赁房屋,委托某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双方口头约定若租赁合同达成,则中介费为一个月租金。此后某中介公司服务人员带宋某查看了一处门脸房,当时宋某与房东就租金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宋某与该处门脸房房东私下再次协商,最终成功签订租赁合同。某中介公司知情后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宋某支付中介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带看房屋的录像以证明其与宋某已实际达成中介协议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宋某认可接受了中介公司的带看服务,但主张自己并非通过某中介公司租赁的房屋,在与房东协商时也未获得中介公司的帮助,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同意支付中介费。

  裁判结果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某中介公司口头达成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某中介公司向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及中介服务,宋某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后,另行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宋某和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系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宋某绕过某中介公司而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跳单”不诚信履约行为,宋某应按照某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支付相应中介费用。根据中介行业惯例,中介费金额实际上是包括了提供房源信息、斡旋交涉、促成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协助房屋交付、水电表剩余数据记录等全部服务,中介公司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收取全额费用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某中介公司仅提供了前期带看服务,并未提供全部服务,因此并不具备收取全额费用的条件。最终,综合考虑某中介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了某中介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何为“跳单”?

  所谓“跳单”,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达成了委托协议,中介人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委托人与相对人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人而私自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适合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为自己的获益“买单”。“跳单”是对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践踏,损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权利。

  “跳单”有风险,缔约需诚信

  “跳单”行为不仅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会增加房地产及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的风险。例如,在现实房产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买房人审查不全面,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价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交易双方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求租或购买房屋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买房有权“货比三家”

  现实生活中,房源有时并非只登记在一家中介平台,委托人往往可以在不同中介公司处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佣金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小编提示:《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了“禁止跳单”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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