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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外的司法温度,丧子二老如愿探望孙子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5]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李某与张某有一子李大,2011年9月李大与马某登记结婚,2016年11月李大与马某育有一子小鹏。2018年2月,李大因病去世。后因房产继承等家庭琐事,李某、张某二人与马某产生矛盾。2021年11月,马某在未通知李某、张某的情况下,将小鹏带回其家,并不让李某、张某探望小鹏。李某、张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准予二人探望小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不是享有未成年人探望权的法定主体,原告的要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小鹏曾与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祖父母长期参与对孩子的抚养照顾。李大去世后,使二原告的家庭失去经济支柱,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二老晚年丧子更是无比悲痛,只能将思念寄托在唯一的孙子小鹏身上。后因房产继承等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并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继承纷争更是通过法院判决才得以最终解决。此后双方矛盾愈演愈烈,2021年11月,小鹏之母马某即本案被告将小鹏带至其居住处,不让其祖父母探望,由此引发探望权纠纷。

  在充分了解丧子老人情感诉求后,承办法官告知两位老人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建议通过与马某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以实现对其孙子的探望。此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以开庭审理的方式为双方的直接对话搭建桥梁。小鹏之母马某表示,能够理解两位老人丧子后的悲痛,也认可老人作为祖父母对孩子的疼爱和付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弥补孩子因失去父亲所带来的缺憾,马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就探望孩子问题与孩子祖父母进行协商。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当事人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祖父母每月可探望小鹏一次,共享合家天伦之乐。

  为预防和减少日后探望纷争,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具体细节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丧子老人探望孙子的殷切愿望终于得以实现,这也为丧子老人送上一份精神慰藉。这一矛盾的化解,在强化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同时,也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功调解后,二老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久久不肯放松,他们泪眼婆娑地说道:“感谢您的细致耐心,我们才能再见到孙子,是您让我们的日子有了奔头啊!”

  本案承办人相颖法官亲切地说:“我们法院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满意,今天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一个圆满的结果。作为家事法庭的法官也希望您们二老能够早日走出丧子之痛,早日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也祝愿在您们二老和孩子的母亲的共同努力下,帮助小鹏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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