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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课间休息孩子受伤,学校是否应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6]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1年4月,某学校组织学生午饭后散步,6岁的小莹在此过程中进行跑跳,摔倒被同学扶起后又继续行走了大半圈,与老师交流后坐到大厅内休息。经详细询问后老师将小莹送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腓骨远端骨骺损伤等,小莹方自行支付医疗费。小莹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小莹受伤应负全责。

  学校则认为事情发生在午饭时间后,活动前老师叮嘱孩子不要乱跑、注意安全。小莹在散步过程中自己摔倒,系意外事件,老师正常履行了职责,学校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6岁的小莹来说,学校组织的饭后散步活动为日常活动,较为安全、不具有危险性,但小莹在散步活动中进行奔跑,且系自己摔倒受伤,所以其对自身摔倒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小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危险辨识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确保幼童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到,学校在组织散步时虽较为有序,但两位教师对过程中的儿童奔跑、聚集扎堆等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及管理,未对活动场所内的幼童尽到足够的照顾和看管义务,小莹摔倒后,教师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该情况说明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疏漏,故应对小莹受伤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小莹合理合法损失。综上,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小莹对其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学校对小莹损失承担30%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校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校园安全关乎孩子的未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的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教育机构承担举证已尽到履行职责的义务,否则将推定校方有过错,由校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学校应加强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为孩子们撑起坚实的“安全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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