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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上求职需谨慎 谨防招工诈骗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07]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沈某某、韩某某通过手机APP软件投简历,次日,就有人以剧组的名义打电话约其二人面试。2020年7月2日,二人如约到达面试地点,对方向沈某某、韩某某索要身份证拍照留存,约定工作内容为艺人助理,并当即告知二人入职成功,并要求通过微信各转帐3000元交付两个月的伙食费。
  随后,对方给了她们嫌疑人吴某某的联系方式,并通知二人到北京市密云区某甲镇某乙村上岗。到达后,由吴某某出面接待二人并安排住处。期间,吴某某编造嫌疑人冯某某是"主任"的职务身份,劝说被害人以讨好领导才能优先安排艺人助理工作为由,给冯某某购买香烟、鱼竿等物。沈某某、韩某某分别花费3500元到吴某某指定超市购买中华香烟,后吴某某将香烟退回超市变现。
  之后,嫌疑人周某某将被害人分配至山东剧组,安排被害人沈某某、韩某某到济南、莱芜等地实习做群演,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诿,最终未能安排二人艺人助理工作。沈某某、韩某某顿觉上当受骗,7月11日,二人按照嫌疑人冯某某的要求录制自愿离职视频,并书写离职证明,拍照后离开。
  据了解,以同样方法被骗的还有被害人秦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吕某某、孔某某,七被害人先后被骗取人民币共计20660元。案发后,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冯某某被民警抓获。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招聘群演、艺人助理信息,被害人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缴纳伙食费,后面试人员将被害人发往本案嫌疑人所在地密云区某甲镇某乙村大院,由嫌疑人以讨好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香烟等物,之后将被害人发往济南、莱芜等地做群众演员等工作,待被害人发现与应聘工作不符后,要求由被害人提出自愿离职。
  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个人财产,应当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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