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120万元,后因长期未还,李四将张三起诉至密云法院。经诉前调解,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并出具调解书,约定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息。但张三未按约定如期履行,李四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张三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张三名下除一处房屋外,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张三名下的房屋,并着手启动拍卖程序。张三得知消息后,以涉案房产系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条件后,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本案中,执行申请人李四表示,同意在拍卖款中为被执行人张三及其家属预留安置费用,故异议人张三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产系其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的情况。但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唯一住房”不构成豁免执行的事由,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