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密云法院紧紧围绕保水保生态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秉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通过不断优化执行理念、职能、效果和联动方式,建立绿色执行工作机制,助力生态保护修复。
下面选取近年来涉及绿色执行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封堵22年的河边道路被打通 让群众尽享美丽岸线
某公司自2000年起从某单位租用白河西大桥至中加桥段西侧343米河堤,在租用过程中将附近道路一并封堵,导致群众出行不便。
某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立即退还343米河堤。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某公司未履行腾退义务,某单位申请执行。
某公司因对判决内容和腾退范围存疑,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其正确理解法院裁判,并针对分歧问题,积极协调规自部门调取河堤界点的GPS定位坐标,确定合理的腾退范围。最终被执行人同意主动腾退。
在腾退过程中,为保持原有绿化环境,法院建议对腾退土地内40余棵柳树和多片草地予以保留,并在清除垃圾后,做好地面的平整工作。在案件执结后,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疫情结束后拆除桥头防疫围挡,保障居民通行。
环境权益是指群众有在清洁、优美、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包括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清洁空气权等具体权益。该案通过采取释法明理、划定界址、生态修复、解决问题“四个一步到位”措施,打通了封堵22年的河边道路,让群众尽享美丽岸线,也成为绿色执行的典型范例。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 垂钓园停止违法垂钓
某垂钓园与某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某水库及周围山场用于建造垂钓园,租赁期为30年。环保局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该垂钓园位于水库保护区上游白河流域,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存在污染饮用水水源可能性。
据此,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垂钓园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因垂钓园未自动履行,环保局诉至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支持。裁定生效后,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执行申请后,为保护水源安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前往垂钓园进行现场勘察,耐心向垂钓园经营者解释保护水源安全重要性及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产生的不利后果。经释法明理,垂钓园经营者同意缴纳罚款并停止违法垂钓行为。收案后第二天,被执行人主动将罚款交至法院账户。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开发经营导致水环境破坏,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严格源头保护。本案的执行,展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密法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
尊重自然规律延期履行 6000余棵枫柏顺利移栽
王某租赁某公司8个大棚用于种植经济林木。因王某拖欠租赁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限期王某将涉案8个大棚内6000余棵枫柏予以腾退。判决生效后,王某始终未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时正值夏季,涉案6000余棵枫柏移植需挑选合适栽种地点和适宜气候,否则将难以成活。为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损失,法院主动联系林业部门为腾退树木寻找妥善移栽点,并了解到移栽树木最佳时间为落叶前后。
为保证移栽后树木成活率,法院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采取延期履行方式,在落叶前后进行移栽。在延期四个月后,涉案6000余棵枫柏全部移植至指定地点,8个大棚也全部清理腾退并归还申请人。
密云法院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执行理念,对于涉及农林发展的案件,根据生物特性与季节特点进行科学评估,尊重林木生长规律,适当采取限期履行、延期履行等方式,选取合适季节移栽树木,将科学保护融入到依法执行中,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执行法官耐心讲解裁判思路 自然保护区内违建被拆除
1999年,云蒙山森林公园与刘某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约定刘某在森林公园内投资旅游项目。2019年因环境保护和政策要求,全部商户撤出园区。刘某因投资补偿事宜未妥善解决拒绝撤出,并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拆除自建房屋、设施等并恢复原状,园方赔偿刘某损失3万余元。2022年3月,园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从情怀情感入手,结合刘某在园内经营20余年,对自然保护区感情深厚,动员其亲属和公园管理方等劝说其履行拆除恢复义务。针对刘某不满判决赔偿数额与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执行法官耐心向其讲解裁判思路,重点解读判决数额的计算方式,使得刘某最终同意履行义务。多方努力下,刘某联络工人和机械设备,自行拆除所有违建,平整恢复土地,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自然保护区是各种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密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拆除园区内所有构筑物,有利于保持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当事人补种155株栗子树
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内的栗子树31株。经鉴定,所伐31株栗子树价值8530元。园林绿化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齐某补种滥伐林木31株五倍的树木,计15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8530元四倍的罚款,计34120元。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园林绿化局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法院先与园林绿化局沟通补种要求,园林绿化局表示在齐某自家林地上补种经济树木即可,如不主动履行,园林绿化局可代为履行,由其工程队负责补种,产生的费用由齐某承担。经多次沟通协商,齐某在自家退耕还林地内自行补种155株栗子树,经园林绿化局验收合格,补种完成。
山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本案中滥伐林地为退耕还林地,具有保持水土、抵御风沙的重要作用。本案执行过程中,密云法院与园林绿化局事先沟通补种要求,事后邀请严格验收,树立了“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
公司垫土恢复地貌 执行法官全程监督
2014年5月,朱某与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将8亩林地出租,同时明确约定不再承租后将以上土地恢复至原有可耕种状态。2017年11月,承包土地上的建筑因故被有关部门拆除,该公司停止承包经营,但未按约定将土地恢复原状。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不能种植损失8000元。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将涉案土地平整垫土后返还,垫土高度为30厘米。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
涉案土地处于退耕还林政策规划区,因长期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功能严重退化。为尽快恢复土地,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多次沟通,结合土壤性质、周边环境等因素协商制定方案,由被执行人将凹凸不平林地平整恢复,把高处土垫到低处,然后从其他地上取可以种植林木确保成活的田地土垫高土地,垫高高度为30厘米。经朱某验收后,该案顺利执结。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属于违法行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全程监督侵权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执行领域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