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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金”实现生态替代性修复——密云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2023年“禁渔期”增殖放流活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13] 来源:密云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首次丨采用“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金”实现生态替代性修复——密云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2023年“禁渔期”增殖放流活动
  4月1日起,密云水库进入为期半年的“禁渔期”,为进一步巩固渔业资源生态修复与保护效果,推动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更高质量发展,4月11日,密云区检察院联合密云区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在密云水库白河三号坝水域开展增殖放流保护活动。
  放流现场,密云检察院与区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将5000余斤鲢鱼、鳙鱼鱼苗分批次投放至密云水库中,被放流的鱼苗品种规格整齐、质量优良,且按照有关放流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放流之前,已经对所有鱼苗进行了常规检验、疫病检疫和药残检测。
  长期以来,我院立足新时代检察职能,主动融入区域保水护水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理念,在从严打击危害野生渔业资源犯罪,织密刑事保护法网的同时,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配合贯穿到办案始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进一步推动形成社会层面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法治共识。2022年,我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2件22人,同比增长4倍,真正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此次增殖放流购买鱼苗的资金是我院2022年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行为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经过前期鉴定评估、磋商等程序达成赔偿修复协议,行为人作为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具有惩罚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委托专业第三方以增殖放流的形式履行替代修复责任,投放相应鱼苗,切实修复受损渔业生态资源。这也是密云区检察院首次采用“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金”实现生态替代性修复。
  目前,我院已连续四年联合行政机关到密云水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各类鱼苗1万余斤。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丰富密云水库渔业资源,改善密云水库水生态环境,还提升全社会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真正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落实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一体两翼多方”密云样本,坚持“刑事打击+公益保护”同向发力,凝聚“司法+行政”履职合力,推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实际行动守护密云水库“一泓碧水”,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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