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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来,平谷检察法治大礼包正在派送……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01]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但是,一些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平谷检察官为您带来几个案例,为您讲解与少年儿童保护相关的知识。
  01
  案情回顾
  13岁的刘明(化名)结识了经营美容工作室的李杰(化名),之后经常前往李杰所经营的美容工作室玩耍,与李杰熟识后,刘明称想要文身,李杰遂为刘明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
  刘明的母亲送刘明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刘明身上的文身。
  为避免对刘明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刘明的父母要求李杰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明诉至法院,请求李杰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刘明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另一方面,李杰在未准确核实刘明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刘明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判令李杰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刘明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案情回顾
  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在其食品销售台上发现了“千年肉佛”糖、“九花玉露丸”糖、“通天草”糖、“老司机含片”薄荷味糖等食品,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宣传内容。
  案件结果
  经查,当事人向未成年小学生出售以上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03
  案情回顾
  张坤(化名)系某小学学生,在学校课间休息踢足球过程中与同学周军(化名)发生争抢,在抢球过程中被周军推倒造成右胳膊骨折,经医院诊断认定:右肱骨骨折伴正中神经损伤。张坤的家人找到学校协商赔偿问题,学校未给出明确答复。后张坤将周军、某小学及相应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课间休息放松的时间,不包括足球运动。校方明显存在管理疏忽,由于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受伤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坤的实际损失最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该加强少年儿童人身安全、法治教育、人格培养、情感需要等方面的监管和保护;学校是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应不断落实健全校园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各行政机关也应强化自身职责,积极落实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食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和治理,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共同携手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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