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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戎装”,这样的“服装”不得非法买卖!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02]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刘中青(化名)是一名个体经营者,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他为了牟利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渠道大量采购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并在网上向社会公众销售。

  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刘中青租赁处现场查扣各类迷彩作训服、迷彩大衣、迷彩帽等2000余件(套),各类部队肩章、领章、胸标等400余件(副)。

  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对该案关键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依法认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判决结果

  经查,刘中青共计售出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训服等仿制军服400余件(套),获利3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刘中青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刘中青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刘中青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进行非法生产或者买卖活动。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利益。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不得购买和使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或者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军服仿制品,更不能穿着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或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共同维护好军队和军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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