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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11]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说到“熟人”作案的性侵害,很多人会想到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小说讲述了花季少女房思琪被补习班老师李国华长期性侵,致使其精神陷入极度崩溃的故事。性侵害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损害,还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甚至可能成为受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魔鬼”阴影。
  今天,大家就和平小检一起来看看,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刑法》是如何加大保护力度的。
  案情回顾
  李珂(化名)在广州某专修学院工作多年,在担任学生孟丽(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化名)班主任期间,与孟丽关系较好,私下常以“兄妹”相称。
  某天晚上,孟丽约李珂外出返校时,因超过学校宿舍门禁管理时间,两人怕被学校批评处分,遂决定到李珂的教师宿舍留宿,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珂身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珂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孟丽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李珂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规定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旨在加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力度。该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该罪的主体仅限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犯该罪,同时触犯强奸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同时,对于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人,可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从业禁止措施的规定,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预防其对未成人再次实施犯罪,以上案件的判决就适用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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