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天下午,王晓明(化名)与妻子张晓丽(化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王晓明气恼之下动手将张晓丽摔倒在地,又以膝盖顶撞其胸部、拿棍子殴打其头部、用绳索勒住其脖颈等故意伤害行为。
经鉴定,其妻子张晓丽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张晓丽到村委会求助报警。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晓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张晓丽发生口角后,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晓丽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检察官提醒
为受害者撑腰,让施暴者忌惮,家庭暴力不是家事、私事,而是施暴者对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破坏,对法律秩序、文明底线的践踏。家庭暴力零容忍应是全社会的共识和态度,反家庭暴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这既是帮助他人,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