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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犯罪所得不可取,掩饰隐瞒终获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07]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张强(化名)在市场内经营一家通讯专营店,生意冷清。
  一日,杨平(化名)来店咨询,问张强是否收购二手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张强询问杨平要出售的电子产品品牌、数量及来源,杨平支支吾吾答不出来,只说可以拿来验货。
  见状,张强认为,对方急着出售的产品“有问题”,可能来路不正,自己刚好可以低于市场价收购,转手卖出净赚一笔。
  就这样,张强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赚取差价,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五次从杨平处收购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共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张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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