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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劳动者“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0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赵媛
  骑手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为骑手维权关键。餐饮公司认为骑手有个体工商户资格,送外卖是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北京平谷法院法官以案说法,看新业态下“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宅急送送餐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由该餐饮公司承担某区域的肯德基外卖配送服务。2021年2月,王某入职该餐饮公司,岗位为外卖配送员,该餐饮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了雇主责任险,工资按单计算,每单9元,若全勤每单12元,薪资待遇每月通过银行卡发放。
  王某工作期间由该餐饮公司的员工冯某管理,管理内容涉及考勤、值班、请假等。王某通过骑手APP每日打卡,王某所需外卖车辆及住宿均由该餐饮公司承担,配送过程中王某须身着带有KFC品牌字样的服装,配送费显示该餐饮公司的名称。2021年6月,王某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2年6月10日,王某向北京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餐饮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餐饮公司主张王某有个体工商户资格,送外卖是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与该餐饮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北京某餐饮公司与被告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劳动者的入职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安排主体、接受管理情况、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方面去确定。本案中,王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餐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餐饮公司的员工冯某对王某外卖骑手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考勤、值班、请假等,排班表有固定的上班时间;王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要统一穿着公司配发的服装,所需外卖车辆及住宿均由该餐饮公司承担,一经接单就要严格遵守送餐时间、送餐流程等工作规范和要求;王某的工资由餐饮公司通过银行卡按月发放,且该餐饮公司通过京东安联为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王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人身依附性较强,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因此王某与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注册个体工商户是王某成为外卖配送员的程序要求,该餐饮公司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规避法律之嫌,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就业用工模式下,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采取欺诈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用以逃避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于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部分新业态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保留和固化证据的意识也相对较弱,造成很多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材料,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此现状下,劳动者应当注意尽量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考勤考核记录,奖惩记录,收入分配记录,工作凭证(工牌),工作照片,也可以包括平台任务操作记录,公司内部有效沟通记录等证据,从而在权利受损害时,积极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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