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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人与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债权 法院:驳回变更申请

本站发表时间:[2023-01-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债权转让作为资产流动的一种方式,具有盘活资金、助力市场消化债务的作用。债权转让如果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则需要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对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进行审慎审查。严谨公正的审查措施有助于保障债权转让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秩序,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12月2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件的审查难点、要点进行介绍,并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据调研,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为86件,变更申请人包括公司和自然人,其中中小企业通过债权转让申请变更申请人的案件为75件,占比87.2%。为优化营商环境,盘活不良资产,石景山法院积极解决执行过程债权转让问题,通过执行裁决手段审查变更申请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债权转让行为,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在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溯源的基础上,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高雪林着重介绍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案件的审查难点,主要包括涉及多个债权债务的债权转让关系较难厘清、对债权转让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裁判规则不够明确、变更申请人审查程序与执行程序缺乏规范衔接流程等。
  谈到该类案件的审查要点,高雪林从债权转让时间点出发,分析债权转让发生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和执行实施阶段两种情况下的不同审查方式,并且分别介绍原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效力提出异议时的审查侧重点。据介绍,该院从做好执行审查与执行实施衔接、审查转让标的债权的性质、审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三方面大力做好变更申请人的审查措施。
  随后,执行局法官曲东民就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结合法律规定对三起案例进行透彻分析,帮助公众明晰其典型意义,进一步明确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相关审查规定。
  其中,一起申请变更人与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债权的案件具有警示意义。永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景山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共同连带给付永某公司货款2300万元及该笔2300万元产生的利息340万元以及垫付税金369万元。因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永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石景山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
  此后,永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经过转手,某农业公司受让了本案债权。随后某农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永某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表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以书面方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将债权受让人某农业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案外人江苏某港口公司以本案申请执行人永某公司作为被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月2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永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亿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考虑到永某公司在其他诉讼中作为被告,且财产被其他法院裁定保全的情况下,永某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其责任财产,因此永某公司转让其名下的债权有逃避债务的可能,亦可能损害永某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某农业公司所提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从永某公司变更为某农业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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