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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牟暴利!女销售借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00余万元被公诉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02] 来源:石景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偷梁换柱牟暴利!女销售借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00余万元被公诉
  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间,罪犯周某利用其在北京A通信公司担任销售的职务之便,让客户C公司将费用汇款至其个人B公司账户内,累计侵占A公司财产400余万元。2022年1月,经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情回顾
  今年35岁的周某于2012年入职北京A通信公司,仅有大专文化的她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向深圳C公司提供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包括签订合同,统计客户每月带宽使用量,出具付款通知单并向客户收款,安排服务器上架等工作。
  2019年,因业务需要,深圳C公司向周某提出新增BGP五线带宽的需求,周某告诉C公司,A公司出于均摊风险和盈利的考量,将A公司分为A、B公司两个主体,今后就由“我司新主体B公司”来为深圳C公司提供服务,合同签订主体也相应变为B公司。周某还向C公司出示了B公司IDC业务的合同和对账单,对账单中的价格与A公司价格一致,都是140元/M的BGP五线带宽费用。出于常年合作的信任,C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作过多核实便相信了周某的说辞,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此后便一直按账单向B公司支付款项。
  始终未收到服务款项的A公司多次要求周某向C公司讨要服务费,却被周某以C公司经营不善需要延迟补缴等理由搪塞过去。
  A公司管理层由于担心贸然断网会给C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而无力赔偿,且不想因此失去这个合作已久的客户,便一面继续为其提供服务,一面尝试与C公司取得联系,却遭到周某的故意阻拦和干扰。
  2019年12月,由于C公司拖欠费用太多,A公司股东赵某主动带周某前往深圳,却被周某提前布局设计,而未能见到C公司管理层。
  2020年7月,周某突然告诉C公司联络人,她离职了,先前的业务由“同事小田”接手。9月,C公司发现合同中的IP地址全部变更了,流量数据也出现问题,开始怀疑B公司与A公司并非同一家,于是要求新联系人“小田”提供B公司的业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小田”却始终未提供,再联系周某却发现微信已被拉黑。
  2020年8月,A公司在清理机房资产时,发现机房中多了几个机柜未按合同付费,实际上架机位也与合同机位不符,怀疑是销售员周某利用职务之便避开公司流程违规给客户上架、侵占公司资源,遂报警。办案机关抓住这条线索随即展开侦查,一连串的骗局真相这才渐渐浮出水面。
  经检察机关查明,“小田”系周某的妹妹小美的室友,周某骗来“小田”的银行卡,用于收取深圳C公司的费用。C公司发现问题后,周某又要求妹妹小美假借小田的名义,装作B公司负责人前往深圳与C公司对接,向C公司解释账目数据的问题,以此浑水摸鱼、掩饰自己侵吞服务费的犯罪事实。
  整个案件中涉及主体众多,多方转手倒账、钱款走向复杂,仅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周某“两头骗”,通过不法手段操纵各方关系、伪造各类账单,把A、C两家公司骗得团团转,使两家公司的经济利益蒙受极大损失。
  检察官说法
  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应收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对周某进行了多次讯问,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但周某仍拒不认罪。由于审查得知的犯罪事实非常确实充分,且证人证言等证据链完整,石景山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损失400余万元。一审后,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身居要职就得履行好岗位的职责与义务,本分工作,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利用手中权力行违法之事,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不仅是犯罪行为,更是辜负他人信任之举。
  广大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堵塞漏洞、规避风险,在签订合同时要多加留心,做到“认单位不认人”。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因为“关系好”便随意将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物品借给他人,更不能随意帮助他人“扫脸识别”、“发送短信验证”等,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绷紧红线,谨防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行犯罪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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