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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情杀案主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助成功收监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15] 来源:石景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摘要
  犯故意杀人罪的刘伟(化名)在服刑期间因患癌症病危获准保外就医,石景山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复核其监外执行条件,及时监督收监。刘伟的收监不仅展现出检察机关主动筛查发现案件线索、借助大数据分析取得案件突破的能动履职,对其监外执行条件的严格审查更是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监督法律执行、切实保障法律规戒、全力维护公平正义的为民情怀与坚实担当。
  案情回顾 
  2009年4月,刘伟发现妻子出轨,杀害妻子情夫并抛尸。2011年4月,刘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因刘伟在狱中有积极表现,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2015年7月,刘伟因罹患癌症且病情严重、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而申请保外就医,被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石景山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2022年,石景山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行动”中,通过对比罪名和余刑时长等信息发现刘伟保外就医已7年,余刑过长,且该罪犯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检察官认为应当对其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严格审查,落实法律对其的规戒与严惩。
  随后,检察官办案组核查了刘伟每3个月提交至司法局的医院复查诊断证明书,均显示“建议定期复查”。为对案件进行实质化审查,办案团队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联系医保局,以大数据思维调取出刘伟出狱后的所有医保报销记录,通过医保大数据库进行数据筛查对比,发现近两年中,刘伟虽多次到医院就诊,但其仅有两笔大额医疗支出,且并非治疗癌症而是其他不在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内的疾病,与其“癌症病情严重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不符。
  于是,检察官委托北京市检察院法医对司法局提供的病情诊断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与此同时检察官前往刘伟家中实地走访,详细了解其当前康复状况。最终,因刘伟已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2年11月,石景山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向监狱提请收监,同年12月,刘伟被执行收监,剩余刑期9年10个月。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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