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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安排职工年假,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8] 来源:顺义区司法局 作者:北京政法网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随着企业发展的正规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安排劳动者年假问题,而且劳动者亦可以利用集中休年假时间,规划自己的旅行。但是,现实中仍有企业不安排劳动者年假,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王某2004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至2020年11月6日。后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通知。接到通知后,王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安排年休假,应该给予补偿,但公司不予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遂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仲裁机构支持了王某请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王某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内容,王某2018年至2020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因王某于2021年1月6日申请仲裁,其对2018年的未休年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要求支付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至2020年安排王某休年假或已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故王某主张上述期间共有20天带薪年假未休应获发未休年假工资,本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带薪年休假工资4万余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另外,提醒广大朋友,如果单位不安排年假,一定注意保留证据,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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