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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醉酒驾车,害人害己均受严惩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19] 来源:顺义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说案】教唆他人醉酒驾车,害人害己均受严惩
  案情回顾
  张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某日晚间,刘某因没有顺义区某村出入证无法进入该村。于是,在明知张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且饮酒的情况下,刘某仍教唆张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带其进入该村内。
  后张某驾车在村西口处道路上行驶,并与村民董某及村口门柱相撞。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mg/100ml。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图为事故现场
  检察履职
  张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可以证实案发时由其驾驶车辆,但刘某在前期笔录中却称是有驾驶证的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形容了两人衣着情况,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录像,经过视频对比体态,另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让张某对驾驶员进行辨认,确定案发时为张某驾驶车辆,两人衣着是在案发后调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否定了刘某前期所作的伪证。同时认定刘某教唆不具有驾驶资格且饮酒的张某开车,属于共同犯罪。
  检察机关以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但因为他不具有驾驶资格并酒驾,且发生事故时与他人身体接触,同时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危险性较强,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在认罪认罚基础上从严处理。本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获法院判决支持。
  本案是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教唆人刘某,我院依法开展追诉工作,并将刘某追诉到案提起公诉,且从严建议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后法院判处支持本院量刑建议,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属于教唆他人醉驾的共同犯罪,对教唆者从严处理有助于醉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彰显检察机关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以及“宽”中有“严”,体现惩治与预防并重。
  检察官提示
  对于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教唆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无论是教唆者还是被教唆者,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示广大群众,喝酒莫开车,无证莫开车,也莫要指使不具有驾驶条件的人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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