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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检察院赴司法所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活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6] 来源: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为全面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职责,配合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通州区检察院走进辖区司法所,开展“举行一次沟通谈话、赠送一套法治图书、建立一份帮教档案、开展一次现场检察”活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精准帮教。

 

“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关犯罪记录会被依法封存,如果在找工作时因为此事遇到困难,可及时向我们反映”,检察官耐心解答小龙的问题。小龙是在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面对检察官,小龙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明年即将毕业,担心在找工作方面存在影响,很不安。”检察官在谈话之前已经多次翻阅小龙的社会调查报告,询问了解小龙的困惑后,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解决了小龙的担忧和困惑,小龙也重新露出笑脸。

为了帮助小龙更好地度过矫正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检察官向小龙赠送了一份精心准备的包括宪法、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普法学习资料包”,并叮嘱小龙“一定要通过学习阅读法律,增强法治意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以后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小龙也向检察官保证,会好好阅读检察官送的书,一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辜负父亲、检察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教诲和期待。

同时,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帮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检察官为不同对象分档立册,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与帮教档案,并会根据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后期表现和家庭情况不断完善跟进。在查阅更新小龙的帮教档案后,检察官向小龙的父亲强调其作为小龙监护人应履行的法定监护职责,并告知邀请其参加检察院针对监护人开展家长课堂等活动,鼓励其参与团体辅导、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增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家庭成为小龙坚强的后盾,提升自信,消除抵触心理,帮助迷途少年顺利回归社会。

此外,为核实司法所是否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检察官在司法所开展一次现场检察,就司法所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查阅了小龙的社区矫正档案,检验了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北京社矫APP操作运行情况。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强调,对未成年人监管工作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度过矫正期。

未成年人正值花季,却因缺失关爱、交友不慎或一时冲动等原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任重而道远,通州区检察院切实将帮教贯彻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能力水平,用心、用情、用力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迷途知返,融入社会,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铺就阳光归途。

[知多一点]

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对于成年人社区矫正,有什么特殊规定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问: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时候是不是家长就不用对他们负责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会受影响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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