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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 通州法院首例居住权案件获圆满执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8] 来源:通州区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一大早,于某夫妇给翟新忠法官打电话说道:“法官,谢谢你,拿到钥匙后我们老两口这心里可踏实了。”

  “这个房子,您二老安心住”。翟法官安慰道,并开导老人,现在房子已经解决了,一家人还是要和和美美的,祝福老人度过一个安静祥和的晚年。

  原来,这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翟新忠办理的通州法院首例居住权申请执行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团队耐心释法明理,年愈七旬的申请人获得了涉案房屋的钥匙,本案最终圆满解决。

  互生嫌隙

  一家人因房屋纠纷诉至法院

  于某夫妇有两个儿子,根据分家协议,于某夫妇的宅基地A房屋由大儿子所有,大儿子负责其养老。登记在于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B房屋由小儿子所有。后所在村庄拆迁,双方一致同意于某夫妇的A房屋直接由大儿子签字确认拆迁协议,根据协议和拆迁政策,A房屋拆迁所得的房屋登记在大儿子名下。

  三代同堂,双方一直相处得很融洽。但天有不测风云,大儿子于2019年12月不幸去世,去世前叮嘱妻子和儿子照顾好于某夫妇,认为于某夫妇年事已高,考虑多方因素在订立遗嘱时将A房屋拆迁所得的房屋均由其妻孙某、其子于小某继承。

  于某夫妇认为登记在大儿子名下的房屋应当有一套房屋属于自己。2020年5月,双方以遗嘱继承纠纷互诉至法院。

  经过通州法院一审、北京三中院二审,法院最终确认于某夫妇对大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死亡的权利。

  破镜难圆

  生效判决如何解考验法官智慧

  今年1月,于某夫妇向通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居住权。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通州法院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受理后,承办人认真查阅卷宗,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发现申请人于某夫妇年事已高,均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执行人孙某名下尚有其他房屋用以居住。为确保老有所居,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特殊关系以及居住权执行案件尚无具体规定等因素情况下,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要求其尊重司法判决,并从人伦常情、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等方面进行劝解。

  经过承办人努力,被执行人孙某表示,愿意将房屋妥善交付给公婆于某夫妇居住,以保障二老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钥匙交给法院。目前,该案已成功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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