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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邻居桃树影响小葱采光 通州一村民起诉索赔未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0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雷小云
  植物的生长与周围的环境密不可分,总体来看,与采光、土壤等密切相关。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通州某村村民宋某因自家承包地的小葱被隔壁的桃树挡着阳光导致小葱减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邻居桃树影响小葱生长 村民到法院起诉索赔
  宋某和李某为通州区某村村民,其中李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宋某承包地的西侧,两家土地相邻。
  宋某称,2022年4月前后在承包地内种植小葱,因李某家的桃树与自己家种植的小葱距离较近且遮光,严重影响小葱的生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
  李某辩称,2022年前,宋某家的土地承租人在该地块种植槐树四年。2022年树木移走后,宋某才种植小葱,而李某土地自2009年3月中旬起种植桃树,并不是近期所种。李某种植的桃树,远远早于宋某种植小葱。宋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树木减枝和捆绑,李某一一照做。因此不同意宋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故双方对其承包的土地种植何种农作物,均有权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但作为相邻承包地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相邻承包地的权利人,尊重他人的权利。
  宋某以李某种植桃树的行为影响小葱的生长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宋某必须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但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宋某在明知李某种植桃树多年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种植小葱,可以视为其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合理评估,不应认定李某种植桃树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相邻权。故通州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行使权利遵照公平合理原则 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
  法官提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源依据、相邻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权的限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就相邻关系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尽量协商解决。一般而来,相邻关系的双方大多为同村村民或者同一楼栋的居民。作为基层组织的村委会、居委会对双方的个人情况、矛盾纠纷的历史渊源等都比较熟悉,因此村委会、居委会调解该类纠纷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建议如发生纠纷可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寻求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第三,如协商未果,当事人应保存证据固定损害事实、成因及损失范围,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协商解决纠纷以自愿为前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均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方应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被告违法行为的侵害,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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