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是某公司车间工人,其工作旺季经常加班加点、双休日和节假日无休,但在淡季也会连休20天。后来,小李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小李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计算工时,因此无加班工资。法院判公司支付超出时间的加班费。
法官说法
综合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年2000小时,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150%的延时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300%法定假加班费。
本案中,小李所在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考勤显示,小李的全年总工作时长超过了法定标准的2000小时,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延时加班费。同时,小李在中秋、国庆假期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我国现行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入职时需询问用人单位其岗位执行的何种工时制度,并了解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不论哪一种情况,公司都要支付劳动者超出时间相应的加班费。
案例二
小张系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年终奖根据年底考核情况发放三至四个月工资。年底,该公司用加油卡和购物卡来代替发放年终奖;小张不认可诉诸法院,法院判小张胜诉。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而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本案中,公司与小张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括年终奖,公司以购物卡、加油卡形式支付年终奖,违反法律规定,小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补足年终奖。
法官提示
现实中还存在通过年终奖的特殊约定变相拖欠工资的另一种情形,即一些销售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的年终奖,实际上拿出员工每月的一部分提成,累积一年后作为年终奖年底集中发放。
此番作法实则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业务提成本质上属于计件工资,企业应当依法依约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即使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也不得扣发作为"年终奖"的累计提成。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