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学习与使用《劳动合同法》时,要做到全面、准确,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心中有数。比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意味着成立了终身的劳动关系呢?让我们借下面这个案例,来仔细想想。
案情回顾
签下合同本安稳
兼职打工起纠纷
罗师傅自2017年起一直在北京某国有企业担任技工,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后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补贴家用,罗师傅同时在附近一家酒店兼职担任洗碗工。
用人单位认为,单位有明确规定不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兼职,因罗师傅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要解除与罗师傅之间的劳动合同。罗师傅认为,自己兼职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仍被用人单位辞退,且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索要赔偿未实现
诉累缠身终和解
2019年以来,罗师傅就加班费争议、赔偿金争议两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因不满裁判结论,罗师傅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化解矛盾纠纷,最终由单位向罗师傅支付部分困难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其他问题,检察机关向用人单位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检察官提醒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需要明确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而绝非“一经签订,无法解除”的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但是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拿到了“金饭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才能使工作与生活更加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