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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干警走进延庆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大讲堂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1] 来源:延庆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继承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规定着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如何继承,与民众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有关继承的规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完善。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继承编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延庆法院沈家营法庭法官助理吴欢应延庆区委宣传部的邀请赴延庆区融媒体中心开展2022年新时代文明实践大讲堂之《民法典》继承编的宣讲。本次宣讲以网络直播方式开展,延庆区共38251名群众在线聆听了本次宣讲。

  吴欢首先对《民法典》继承编做基本介绍,主要从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四个方面对《民法典》继承编进行宏观阐述。随后具体讲解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通过具体法条的变换讲解《民法典》继承编相对《继承法》的更改和完善之处。对具体规定讲解完之后,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继承编对实际生活的调整与规范,吴欢又结合具体案件对继承编的基本规定进行更加深入的解析。一起来学习下吧:

  案例一: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基本案情

  王丽的丈夫李飞在王丽孕期因病死亡,李飞婚前有一套面积80平方米的商品房。李飞死后其父母立即要求分割该商品房,并声称二人应取得该商品房三分之二的份额。李飞死后两个月,王丽娩出一婴儿,婴儿出生后两个小时即死亡,王丽与李飞的父母就李飞的遗产分割发生争议,李飞婚前的这套商品房该如何处理呢?

  释法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上述案例中,李飞生前拥有的商品房作为李飞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为王丽腹中的胎儿保留四分之一的份额。胎儿娩出后是活体,则该保留的份儿属于小婴儿的财产,但是小婴儿出生后两个小时即死亡,那么小婴儿的这四分之一的房屋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即本案中的王丽)依法继承。

  案例二:子女反对老人再婚,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王大爷离婚后,认识了李大妈,两个人想要结婚,却遭到双方子女的强烈反对。王大爷的女儿说:“爸,你不能结婚,你要是结婚我就不给你赡养费了。”李大妈的儿子说:“妈,你不能结婚,你要是结婚了,有事也别找我,我不管。”王大爷和李大妈很是困惑,这婚还能结吗?二位老人该怎么办呢?

  释法分析

  我国法律一直秉持婚姻自主的原则,切实保护每一位民事主体的婚姻自主权利。《民法典》继承编也沿袭该原则,在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王大爷和李大妈无论是否结婚,双方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都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父母再婚与否均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案例三: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基本案情

  王大爷曾公证了一份遗嘱,将房屋平均分配给两个子女。但是在王大爷晚年重病期间,大儿子在医院陪护照料王大爷多年,王大爷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由大儿子一人继承房屋。王大爷去世后,大儿子主张依据王大爷生前订立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小儿子则主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依据公证遗嘱平分房屋。王大爷生前的这套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释法分析

  《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并非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遗嘱的效力。数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仅以立遗嘱人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内容为准。本案中,王大爷在公证遗嘱之后又重新订立自书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王大爷所立的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王大爷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房屋由大儿子一人继承。

  案例四:继承能否口头放弃

  基本案情

  张大爷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在外工作,对张大爷照顾较少,张大爷死后,大女儿口头表示放弃张大爷生前的房屋,二女儿能据此顺利办理张大爷的房屋过户登记吗?

  释法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张大爷的大女儿仅仅口头表示其要放弃继承张大爷的遗产,不符合放弃遗产的法定形式,因此张大爷遗留的房屋依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两个女儿各分得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例五: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小齐兄弟四人,父亲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父亲逝世后,兄弟四人经协商推选小齐为遗产管理人。这合法吗?

  释法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小齐父亲在遗嘱中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则应当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小齐兄弟四人推选小齐为父亲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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