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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特辑|关于母亲节,这五个问题必须说清楚!!!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15] 来源:延庆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她不是超人
  却无所不能
  岁月悄然带走她的芳华
  她只笑着
  守护温暖的家
  母亲
  永远是人们内心
  最柔软的名词
  在这个属于母亲的节日里
  让我们扬起法律之帆
  一同守护最美的妈妈
  生或不生,谁决定?
  男方与女方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但因为生育过程中,女方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故法律对于女性的生育意愿提供较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顺产还是剖腹产,谁来选择?
  新生命的诞生往往是母亲艰难而充满风险的一关,关键时刻家人之间对于医疗方式产生分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因此,妇女对于治疗、检查及手术方式等具有自愿选择的权利。
  用人单位能否询问女性婚育情况?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能否进一步询问、调查应聘女性的婚育状况,甚至提出限制条件?
  答案是否定的,女性择业就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把对于女性婚育情况的限制作为录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全职母亲离婚,劳动价值如何体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当夫妻选择离婚时,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非常重要。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消除。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为人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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