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新闻发布会,总结梳理2020年至2021年北京互联网民商事审判案件情况特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四中院共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上诉案件1566件,其中2020年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上诉案件602件,同比2019年322件上升86.96%;2021年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上诉案件964件,同比2020年上升60.13%。上述案件已审结1458件,结案率达93.1%。在二审审结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690件,占比47.3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经法院调解后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起诉案件共625件,占比42.87%。案件主要呈现网络侵权纠纷、网络服务纠纷上升较快,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涉进口食品的案件占比较高,网络名誉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上升态势明显等特点。
在实践中北京四中院发现,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食品安全问题仍较为突出,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涉及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伴随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经营竞争日趋激烈,网络经营领域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现象突出。网络服务领域,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平台普遍享有缔约优势地位,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不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情况,有的网络平台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纠纷管辖法院引向消费者不方便地区,或在格式条款中约定畸高、畸低的违约责任条款,过度放大自身权益,侵害一般消费者或商户利益。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使用和提供的场景越来越多,个人对于自身信息被处理的知情权、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力均难以得到保障,非法信息交易行为频发。
针对受理的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特点,北京四中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依法合理解释消费合同,促进平台兑现页面宣传、售后承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依法治理网络平台,规范网络服务市场秩序,合理划分各方责任,保障合规经营者合法利益,确保平台合规运营。三是合理确定言论边界,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秩序,强化对网络言论的判断审查,治理隐晦侵权、打击网络抹黑行为,审慎处理公众知情权与名誉侵权之间的关系,依法认定通过网络进行投诉举报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利。四是推进诚信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制度,进一步规制有证不举、逾期举证行为,同时合理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热点问题,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侵权认定、责任适用亟待形成统一共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仍面临较大挑战。北京四中院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在审判中严格贯彻个人信息、一般人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对于非法收集、提供、泄露个人信息的,严格依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依法认定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充分重视个人信息的依法使用与互联网企业数据产品权益之间的依存和紧张关系,妥善处理涉互联网行业核心数据产品类纠纷,做到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避免各方利益失衡。同时,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精研、精审涉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业化机制,确保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范得到准确落实。
随着网络服务形式日趋新颖,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和新动能,网络发展与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北京四中院作为北京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的二审法院,立足自身审判职能定位,未来将继续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加快完善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有效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互联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